Wednesday, January 18, 2006

「『公益金便服日』應否與『陽光校園日』同一天舉行」

與7B同學討論「『便服日』應否與『陽光校園日』同一天舉行」,有同學質疑將「一定要穿便服的『陽光校園日』加上『便服日』是『強逼』學生捐錢」。因時間關係討論未能完滿,特在此將學校把「公益金便服日」和「陽光校園日」於同一天舉行的理據和有關提問回答於下,歡迎各同學﹙不論是否7B﹚發表意見。

1.官方的「便服日」舉行日期為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。其時開學不過一月,老師與學生並未建立較深厚的關係,難免若於正舉行,當天的服飾會出現眾多問題難以處理,但於一月舉行,已過了一個學期,老師與學生的關係較密切,學生相對而言會較易接受老師在衣飾上的要求。

2.不在十月至十二日舉行「便服日」,是因為期間有「旅行日」及「聖誕崇拜」兩個無需穿校服的日子,若再加多一天,未免太多,會影響學生的學習情緒。學生校服其一主要功用是讓學生透過「活動」從而建立一個「條件式」的習慣,即每次穿起校服﹙活動﹚,就是要學習﹙條件反射﹚。所以理論上,「不穿校服上課」的日子是愈少愈好,但理論還理論,實際上是不可能,然而在可能的情況下,這些日子分得愈開愈好。

3.不在一月後舉行「便服日」,是因為中七同學已要應付畢業試,為了不影響中七同學的學習情緒﹙參第2點﹚,又讓他們能參與「便服日」,所以與「陽光校園日」於同日舉行。這亦解釋了為何兩年前的「便服日」是定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舉行,因當時沒有中七級

4.根據心理學理論,人大部分的學習都是由「外在動力」開始,繼而轉變為由「內在動力」推動,如學生為報答老師的恩情﹙外在動力﹚,於是努力溫習,慢慢地,他發現了讀書的樂趣和好處,於是自發學習﹙內在動力﹚。將「便服日」加在「陽光校園日」中,就是建基於這理論,希望他們「有意識地」做善事,從而學習盡社會責任。「陽光校園日」是校園清潔日,為方面清潔,穿便服是「理所當然」﹙這注意,這並非必然﹚,加上「便服日」,正是希望可以透過「強制」的做善事﹙外在動力﹚這教育過程,讓他們將來能自發地﹙內在動力﹚負起社會責任。

5.有說「可以其他方式去『教育』學生做善事,無需『強制』,如鼓勵。」
上文已提及,人大部分的學習都是由「外在動力」開始,繼而轉變為由「內在動力」推動。鼓勵或許有效,但不能保證所有學生有捐獻,有如不給學生功課,老師不能保證學生有溫習一樣,相反,若老師給予學生功課,則老師可以肯定學生必有溫習,因做功課本身就是一個溫習過程,當然最後學生能否有所得著是老師不能顧及;同理,「強制」他們捐獻,可以肯定他們有學習過程。

6.有說「『強制』學生捐錢,有違做善事要出於自發此原則。」
「溫習」同樣要自發才有果效,又有幾多人是從小就自發「溫習」?還不是先要長輩「要求/命令」,才會去溫習。所以此邏輯是有問題。

7.有說「中陣子我們有慈善售賣蘋果活動,很多同學參加,可見他們已會捐獻了,所以『強制』是多餘的。」
第一,是否所有同學皆有參加?第二,捐獻一次不代表就學會了,愈多「練習」就愈有把握。基督教界稱的「奉獻」為「功課」、佛教稱「布施」為「功德」,就知古人也認為做善事是要「練習」的了。

8.有說「若有同學連十元也支付不起,那他在『陽光校園日暨便服日』豈非不能穿便服?對他不是很不公平嗎?」
這與「『便服日』應否與『陽光校園日』同一天舉行」此討論其實不相干,因此乃該同學的問題,不是學校校政問題,即如「旅行日」可能有同學沒法付出車資,學校是否就不用辦旅行?雖則離題,仍值得回應。本校學生中,有多少是十元也付不來?若十元也付不來,則他更應無法應付學生每月學費!

9.「如之前沒捐出十元,『便服日』當天就要捐出二十元,這是對那些『臨時變卦』同學的懲罰!」
說白一點,將「便服日」和「陽光校園日」安排在同一天,就是要「強逼」同學參與,原因請參第四點。若你將多付的十元視為「罰款」,你便誤會了「二十元」的意義。那多出的十元不是為了懲罰學生,而是限制他們早在「便服日」前就決定捐錢——為公益而捐錢,情況有點像法律上禁止十八歲以下人士抽煙一樣,因法律認為抽煙對青少年有害。
還有其實即使當天才捐錢,其意義已有所不同,所以盡可能不令學生於當天才「捐」。數月前捐錢,你知道你是為了「捐款至公益金及為在『陽光校園日』穿便服」,但當天捐錢,就算是「捐」一千元、一萬元,很可能目的也多只是「為在『陽光校園日』穿便服」。

說了這麼多,希望所有決定在當天不穿便服的同學拋出更多理據,一同討論,就當是思考練習。我並不打算憑本文改變你們的決定,記著穿不穿便服只是小問題,但若然發現自己的理據出問題,我希望你們能反省自身行為的合理性,因這才是預科學生的應有行為!當然,若我有問題,我亦必會向校方反映。

Tuesday, January 17, 2006

「校本條例」的荒謬

不在此詳說「校本條例」內容,現只從校董會成員此一點去批判。

教統局要求每間學校的校董會必須有老師和家長代表,並訴諸法律,逼使各辦學團體屈服。教統局的理據是甚麼?就是「民主」。既然香港是追求民主的地方,所以學校也必須民主起來,加入教師和家長代表,容讓不同聲音,如此才付合學生利益。

若閣下心水清,應該已看得出此理據的荒謬。

1.政府到現在也沒有民主的普選,竟厚顏地要求學校民主?

2.校董會豈是行民主的地方?假設你在旺角開設了一間小食店,豈會讓顧客加入小食店的「董事會」?若家長對該校不滿,大可轉校去。

3.天主教本身就是「神授權力」的組織,權力是從天主而來﹙不信神的人可說是一小撮人﹚,並沒有民主可言。本篤十六世不是民選,但權威之大就連美國也不敢動其分毫一事正是例子。既然梵諦岡安排此校董會,就是不容外入參與。如你不滿,大可轉校去。

4.基督教﹙廣義而言﹚辦學經驗豐富,孕育香港多間名校,豈有人們大規模反對他們的辦學政策失當?但為何認為他們校董會不改不可?

5.如家長不認同基督教,理論上學校可以因此廢除一切宗教活動,若是如此,教會辦學的目標﹙辦學傳福音﹚豈不是被廢去?辦下去又有何意思?

從以上簡單分析,已看得出這個「校本條例」的荒謬。如此荒謬的條例若真的要通過,也難怪陳日君主教威脅會停止辦學。一旦天主教撤出教育界,你說香港教育程度不下滑就奇了!